蔣宗林的妻子謝成新、女兒、兄弟等親友、同事前往新津洗腦班,要求釋放蔣宗林,結果洗腦班頭目殷舜堯以及金牛區610人員以卑劣的手段將蔣宗林的妻女騙進了關押法輪功學員的樓中非法拘禁。
下面是蔣宗林的妻子謝成新的控告狀,要求立即釋放被非法拘禁的丈夫蔣宗林、女兒蔣竺君,歸還搶走的私人財物,賠償損失,並依法追究責任人。
控告狀
控告人:謝成新,女,62歲,漢族,家住成都市營通街8號。
被控告人:李洪平成都市金牛區撫琴派出所所長;
王峰成都市金牛區公安分局局長。
請求事項:
1、立即釋放被非法拘禁的蔣宗林、蔣竺君;
2、嚴懲徇私枉法、綁架、搶劫、剝奪信仰、構陷……法輪功學員的警察;
3、嚴懲故意殺害法輪功學員逍遙法外的撫琴派出所警察;
4、歸還搶走的私人財物,對濫用職權給蔣宗林一家造成的冤案申請國家賠償。
事實與理由:
2012年10月15日蔣宗林五年冤獄剛滿,撫琴派出所警察,就從德陽監獄將他直接劫持到新津洗腦班(位於新津縣花橋鎮蔡灣村)。至今無任何法律文書通知家屬,故意製造恐怖失蹤。沒有經過檢察院、法院的批准嚴重違法的剝奪蔣宗林的人身自由權。至今已四個多月了,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更有甚者,2012年12月22日,蔣宗林的妻女親朋好友多人,到新津洗腦班要人不讓見,撫琴派出所警察,竟伙同洗腦班人員,打電話以商量釋放蔣宗林為由,將他的妻子女兒誘騙進洗腦班非法扣押,警察沒有給當時在場的蔣宗林弟弟出具任何法律文書直到現在也沒有。未經過檢察院法院的批准,隨意剝奪謝誠新、蔣竺君的人身自由。其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從《刑法》、《行政處罰法》、《治安處罰管理條例》、《立法法》、《憲法》中都找不到 洗腦班。但對非法拘禁都有明確的說法。剝奪蔣宗林一家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是甚麼?忠告警察:不要把犯罪當成工作!
宗教、信仰是人與生俱來的天賦人權。全世界所有的國家、民族都有自己的宗教、信仰。宗教、信仰維持著人類的社會道德,使人類能夠生存繁衍至今,否則,道德的敗壞人類早就被人的惡行與老天的報應毀滅了,因為上天是不允許人像動物一樣的存在。信仰真、善、忍是受國家《憲法》、《刑法》和諸多國際法的保護,比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法輪功已弘傳世界100多個國家和地區。真善忍普世的價值得到世界的認可。
律師講:公安抓了一個人張三,理由是他涉嫌殺人。公安偵查完畢後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公訴後法院判決殺人罪成立,並定罪量刑,勝利結案,各自分工領賞。但是,公檢法這些「正義的維護神」不約而同的、有意或無意的忽略了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所謂被張三殺害的那個人事實上卻從來沒有在這個世界上存在過。這樣的事情荒唐吧?是荒唐!但這樣荒唐的悲劇十三年來幾乎每天都在中國上演著,那就是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罪」為由對待法輪功學員」:綁架、抄搶家產、刑訊逼供、強行「轉化」,逼迫放棄修煉寫三書,為達目的不擇手段,在迫害無法進行下去時,製造自焚強加邪教罪名,媒體強施戈培爾效應毒害民眾(納粹宣傳部長戈培爾:「重複就是力量,謊言重複一千遍就是真理」。);監視、跟蹤、株連、罰款、勞教、非法拘禁到洗腦班、精神病院、百餘種酷刑、活摘器官等滅絕政策。這一切都是依據這個與法輪功學員不相干的:刑法第三百條製造出來的。
法律只懲罰行為,思想(信仰)本身不構成犯罪,這是刑事司法的鐵律!迫害法輪功的問題就是當今全球最大的人權問題。十三年來,在這樣一個荒唐到極點的全球最大的司法災難中:無論警察、檢察官、法官、法學專家、法學教授你都找不到法輪功學員破壞了國家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依據刑法三百條處罰法輪功學員,連最基本的犯罪的要素都找不到,絕對不成立的!百分之百都是驚天冤案。
新津洗腦班,對外稱「成都法制教育中心」,它實為納粹式的集中營(以精神迫害為主)罪惡累累:1、涉嫌非法拘禁罪:私自強行剝奪法輪功學員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上千人次。如:樊英被非法拘禁近五年;2、涉嫌故意殺人罪:已知故意殺害法輪功學員七人,如:王明蓉等;3、涉嫌故意傷害罪:強行剝奪信仰真、善、忍的權利,為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故意無數次的傷害法輪功學員。如:黃敏絕食抗議非法,一牙齒被野蠻灌食撬掉;4、涉嫌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法輪功學員家人或單位或戶籍轄區錢財數千萬元。如:每人/每月洗腦費是1.6萬元,剝奪信仰的「轉化」費6萬元(拿納稅人的錢去犯罪);5、涉嫌國家公務人員剝奪公民信仰自由罪:新津洗腦班主任殷得財常常宣稱自己是政府機關人員;6、涉嫌群體滅絕罪、酷刑罪、反人類罪。元凶江澤民等因此已被法輪功學員在三十多個國家法庭60多次被起訴。
撫琴派出所以執法的名義參與迫害罪惡累累,早在2001年6月28日晚,撫琴小學教師徐芝蓮就被撫琴派出所警察槍擊後拖到車上暴打致死;已觸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構成故意殺人罪;零二年八月又在撫琴西南路出租房內綁架段世瓊(重慶鐵路局客運段的列車員),對段世瓊施酷刑羅織罪名枉判七年。段世瓊抵制迫害絕食抗議,遭野蠻灌食等種種酷刑致死;還構陷許多法輪功學員。究竟誰在犯罪?
零三年以來,撫琴派出所警察為錢財出賣良心,不斷的綁架、構陷法輪功學員,送洗腦班符合《刑法》第26條,已構成特殊共同犯罪。為洗腦班提供犯罪方便,其行為已經改變了治安警察的性質。在無任何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的情況下,綁架到洗腦班,這是執法嗎?已經觸犯《人民警察法》第22條、也符合《刑法》第238條,構成非法拘禁罪;明知信仰真善忍是好人無任何犯罪事實,卻濫用職權處罰,符合《刑法》第399條,構成徇私枉法罪;也觸犯了《憲法》、《立法法》及諸多國際法;2007年8月2日,綁架我一家三口,構陷丈夫蔣宗林五年冤獄,抄搶私人財物幾車,無任何手續至今未還。以執法名義搶劫,符合《刑法》第263條構成入室搶劫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8條,《刑法》諸條特此向金牛區檢察院、公安分局、法院對撫琴派出所警察違法行為提出控告。向全社會廣泛呼籲嚴懲不法警察。
此致
金牛區人民檢察院、金牛區法院、金牛區公安分局;
抄送:各級檢察院、法院、公安局、督察、紀檢監察、人大、信訪、政府各部門、社會團體、國際網站、各派出所……同時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及酷刑委員會、其它國家法院提出控告;向國際社會廣泛呼籲。發: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備案清算。
控告人: 謝成新
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日